红星机砖厂,系水西乡与红卫村合办的联营企业。本村农民付某与乡政府、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砖厂发包给乙方付某;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一年。付某承包后,又以发包方的身份,与农民支某签订了制砖技术承

admin2015-11-05  33

问题 红星机砖厂,系水西乡与红卫村合办的联营企业。本村农民付某与乡政府、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砖厂发包给乙方付某;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1万元;承包期一年。付某承包后,又以发包方的身份,与农民支某签订了制砖技术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付某提供厂房、机器设备和投资等,乙方支某为甲方生产成品砖200万块,甲方每块分取0.015元(含上缴税金等),乙方分取0.035元(含购置柴油、煤等燃料、工人工资等)。合同生效后8个月,支某生产成品砖68万块,折合人民币3.4万元,其中支某领取了3200元,其余由付某收存。
    当年底,县地税局水西乡税务所通知:吏某缴纳营业税。支某申明合同规定由付某负担税金。税务所认为约定无效。因支某坚持税金应由甲方纳税,税务所当即宣布查封支某生产的机砖,并处罚款1000元。
    问题:
如上级税务局在复议中改变税务所的决定,认定纳税人应为砖厂,乡政府或村委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

答案乡政府或村委会可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解析 依据《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方,认为企业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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