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庭审理程序o(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庭审不同阶段的诉讼职能及相互关系o(简答题,西北政法2007年研)

admin2014-12-08  45

问题 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庭审理程序o(中南财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庭审不同阶段的诉讼职能及相互关系o(简答题,西北政法2007年研)

选项

答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庭审理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开庭阶段应当进行下列活动: ①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请公诉人、辩护人人庭;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庭;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详细情况;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事实和理由。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③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①宣读起诉书; ②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意见;③讯问被告人;④向被告人发问;⑤审查核实其他证据。 (3)法庭辩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4)被告人最后陈述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所谓“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无论出现哪种情况,法庭审理都必须以被告人最后陈述告终。 (5)评议和宣判 ①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②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评议应先经过讨论,然后用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决定。表决以简单多数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人评议笔录。评议活动应当秘密进行。即评议的过程和评议笔录对外一律不公开,不允许当事 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旁听、查阅。③评议结束后,进入法庭宣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公开审判和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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