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托刘某代销鱼,而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孙某处理,未经王某同意,刘某是否已经超越了其代理权的范围? 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admin2008-12-16  23

问题 王某托刘某代销鱼,而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孙某处理,未经王某同意,刘某是否已经超越了其代理权的范围?
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选项

答案王某有权向撞坏刘某拖拉机的汽车司机(侵权人)进行追偿。

解析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6条第2款又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代理人刘某并未超越代理权,复代理人孙某也是在代理权限内履行代理职责,两人均无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依《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换言之,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过错责任,惟有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存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本案中,受托人刘某与次受托人孙某并无过错,按法律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故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王某自己承担,但是王某有权向造成车祸的侵权人即撞坏刘某拖拉机的汽车司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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