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3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2011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联系工作中出现了异常情况,后发现乙公司负责人逃匿,乙公司也被

admin2017-07-26  22

问题 2011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300个集装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集装箱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1月9日。2011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联系工作中出现了异常情况,后发现乙公司负责人逃匿,乙公司也被查封,投保集装箱失踪,甲公司于是向当地公安局申请立案,并就失踪的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将所投保集装箱全部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条件承保,但是甲公司没有将该事实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甲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程之间,因此,保险人可以拒赔,双方就此发生争议。请用保险原则的原理对此案进行分析。

选项

答案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需告知。”可见对于海上保险中的告知,《海商法》采用无限告知的原则。 《海商法》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222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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