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路基工程的招标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共5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9月14—18日9:00—16:00在招标人会议室购买招标文件,10月8日14:00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投标人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

admin2022-03-24  24

问题 某公路路基工程的招标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共5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9月14—18日9:00—16:00在招标人会议室购买招标文件,10月8日14:00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投标人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人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在投标截止时问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人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共4家投标人投标,并宣读该4家投标人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位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B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以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由于投标人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0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信方式寄出,投标人B于10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10月16日—11月1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人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人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人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1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该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该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1)招标人宣读B、C、D、E四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妥。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在招标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不妥。 按规定,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招标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不妥。 按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不妥。 按规定,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又与投标人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不妥。 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最终双方于11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不妥。 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显然超过了30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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