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

admin2020-11-19  28

问题 (2002年)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答案A,C,D

解析 A选项当选、B选项不当选、C选项当选、D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只要社会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就具有原告资格,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与社会主体自身权益是否合法没有直接的关联,故A选项当选、B选项不当选。同时,也并非只有行政相对人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规划行为虽然针对大力公司,但是这一规划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居民居住的权利,所以居民具有原告资格,并且这一原告资格自批准规划阶段就已经具备,因为行政机关的批准规划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就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了实际影响,故C选项当选、D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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