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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宁公司与青淼公司签订自2015年12月1日起为期1年的《某客运车站保洁合同》,约定由坤宁公司负责某客运车站保洁工作。随后坤宁公司雇请了李某等人从事该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7月11日因保洁业务被青淼公司收回,李某等人无法继续工作,遂申请仲裁。下列
坤宁公司与青淼公司签订自2015年12月1日起为期1年的《某客运车站保洁合同》,约定由坤宁公司负责某客运车站保洁工作。随后坤宁公司雇请了李某等人从事该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7月11日因保洁业务被青淼公司收回,李某等人无法继续工作,遂申请仲裁。下列
admin
2019-05-17
40
问题
坤宁公司与青淼公司签订自2015年12月1日起为期1年的《某客运车站保洁合同》,约定由坤宁公司负责某客运车站保洁工作。随后坤宁公司雇请了李某等人从事该工作,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7月11日因保洁业务被青淼公司收回,李某等人无法继续工作,遂申请仲裁。下列关于本案的相关表述,正确的是 ( )
选项
A、坤宁公司与李某等人存在劳动关系
B、坤宁公司与李某等人存在劳务关系
C、李某等人可以要求坤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和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
D、青淼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与坤宁公司共同对李某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A,C
解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例中,坤宁公司雇请李某等人从事保洁工作,向其支付报酬,李某等人受坤宁公司的管理,二者之间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案纠纷非劳务派遣,与青淼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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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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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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