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分析:

admin2018-08-09  45

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试分析: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如何理解本条(一)规定中的“假借”和“恶意”的含义?
    (3)如何理解本条(二)规定的行为性质?
    (4)举例说明本条(三)规定适用的情形?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

选项

答案(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为: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他方因此遭受信赖利益损失;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有过失。 (2)假借: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在于损耗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是指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它不仅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还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3)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从行为性质上看,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因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指本条前两项所规定以外的各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包括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有效要约的行为,因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等情形。 (5)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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