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购买商品或是接受服务时,消费者常常可以见到这样的告示或条款:“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本店对此次有奖销售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等。请运用民法知识探讨一下你对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认识。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admin2008-12-16  30

问题 无论在购买商品或是接受服务时,消费者常常可以见到这样的告示或条款:“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本店对此次有奖销售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等。请运用民法知识探讨一下你对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认识。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 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一) 这些条款在性质上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之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格式条款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没有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它只是反映了格式条款制订者的意志。作为另外一方当事人则只有同意或不同意订立合同的权利。格式条款可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因此在现代社会广泛流行。但是格式条款客观上剥夺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内容进行自由协商的权利,因此很容易成为格式条款提供者侵犯另外一方当事人权利的手段。格式条款的出现构成了对合同自由的挑战,因此法律需要在效率与合同自由之间取得一种衡平,合同法就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解释规则。 (二) 格式条款的效力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格式条款是否订人合同。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没有以合同形式出现,而是以其他方式,如单方面的声明、附在收据材料的背后等方式进行,作为相对人不能合理预期知晓这些条款的存在,根据民法理论,不能将这些格式条款纳人双方的合同中。既然格式条款没有纳入合同,自然不能发生效力。   二是格式条款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格式条款只是体现了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因此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当然如果格式条款中有不公平的权利义务存在,该格式条款也并非无效,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条款的效力。   三是如果格式条款涉及免责条款,即不符合公平原则,则要考察该免责条款是否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要求作出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则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当事人在提供格式条款时,没有遵循上述规则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另外要注意在一些特别法中对于格式条款也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 即使格式条款的效力确定以后,也存在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首先,如果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则应当根据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即根据一般情况下该格式条款应该具有的意义进行解释。其次,如果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时,可以产生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则应当对其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解释。因为既然意思表示是由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作出的,其有注意义务,防止意思表示出现歧义,因此在出现歧义时,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也有非格式条款,而且两者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按照非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拟就的,没有经过协商,不能很好地代表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而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体现。因此应当按照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题干中的格式条款大都涉及免责条款,即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明确免除了自己的法律责任,或者将对条款的解释权单方面赋予自己。因此这些格式条款不能当然产生法律效力,而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其法律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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