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制度(南开大学2007年研)

admin2014-12-08  16

问题 自由心证制度(南开大学2007年研)

选项

答案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包括: ①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②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③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 ④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以被列为上诉(上告)的理由被提起上诉(上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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