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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7年卷二14题)
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7年卷二14题)
admin
2019-11-02
29
问题
关于诈骗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7年卷二14题)
选项
A、与银行工作人员相勾结,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银行巨额存款的,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B、单位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该罪追究策划人员的刑事责任
C、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D、签订合同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收受被害人货款逃匿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A项,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骗取财物的,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故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含单位在内。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项正确。
C项,骗取保险理赔金的,既满足保险诈骗罪的要求,也同时因为保险合同的存在而成立合同诈骗罪,二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故C项错误。
D项,主客观一致原则要求在实施行为时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主观要素,签订合同时无非法占有目的,则签订合同时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并在此目的的指引下违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收受他人财物逃匿的,属于理论上所归纳的“履约诈骗”(与“缔约诈骗”相对应),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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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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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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