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31题)

admin2016-07-01  24

问题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试卷二第31题)

选项 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答案C

解析  A、B选项涉及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问题。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合法性、必要性、相当性和变更性原则。其中,必要性原则是指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得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因此,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故A选项应尽量减少审前羁押的表述是正确的。  
    根据强制措施适用的变更性原则,任何的强制措施都要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审前羁押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如果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情况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就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选项B正确。
    C选项考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高检规则》第61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以及第6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可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是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无权直接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C选项不正确。
    D选项考查羁押期限届满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知。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审结的,应当解除羁押措施,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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