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5日,债务人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交破产申请书等相关材料。9月18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接管入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A公司认为破产重整申请是自己提出的,亦应当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

admin2021-03-11  20

问题 2018年9月5日,债务人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并提交破产申请书等相关材料。9月18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接管入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A公司认为破产重整申请是自己提出的,亦应当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期间,管理人经查明确认,A公司存在拖欠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和补偿金,无法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无法向预付款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理人提议,设立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但是预付款押金、未消费储值金债权人表示异议,认为应当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下设立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A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所以在表决时设立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情况如下:出席表决会议的出资人为28人,占A公司全部出资人人数的70%,出席会议出资人所持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8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15人,持有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60%。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又有数名预付款客户提出,其刚知晓A公司重整,要求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2)A公司关于由自己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预付款押金、未消费储值金的债权人主张设立小额债权组是否成立?是否设立应由谁决定?
  (4)根据会议表决情况,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是否获得通过?说明理由。
  (5)对于数名预付款客户主张“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目的;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A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题目中是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3)①预付款押金、未消费储值金的债权人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②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由人民法院决定。 (4)根据会议表决情况,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通过。根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的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同意者的人数不是表决是否通过的考虑因素。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题目中,出席会议的出资人占公司全部出资额80%,通过重整计划的出资人占公司全部出资额60%,即参与表决的出资人中75%表决权通过,达到2/3以上,符合规定。 (5)对于数名预付款客户主张“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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