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20-11-05  23

问题 (2007年)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法院可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分支机构向境外当事人送达文书必须要有受送达人的授权。故A项错误。
人民法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此种送达途径没有条件限制,故B项正确。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故C项正确。
除非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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