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

admin2018-07-03  26

问题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51题)

选项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狭义的无权代理及其法律效力。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无权代理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本题中,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得到王某的授权,却以王某的名义将货物出卖给刘某并收取了刘某货款,显然不是为了王某的利益,因此,张某的行为应为无权代理行为而非无因管理行为,故A选项正确而B选项错误。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D选项正确。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题中,对于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得到王某的追认,则张某与刘某所订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由王某承担。追认实际上等于补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此时经王某的追认,张某就取得了代理权,作为代理人的张某收取占有刘某的货款是合法的,自然不属于不当得利。如果王某不追认的话,该无权代理行为由张某自担其责,承担向刘某供货的责任,此时王某收取占有刘某的货款自然也不属于不当得利,故C选项错误。特别值得说明的是,本题是就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做出这样的解释,尽管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没有不当得利,但是,张某的行为确实抢走了王某订立合同的机会,就此而论,确有不当得利的嫌疑。所以,此题是存在不严谨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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