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甲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建造新厂房需钢筋300吨,便与乙区宏大钢铁厂达成协议,由宏大钢铁厂组织供应。同年3月,宏大钢铁厂业务员赵某持盖有宏大钢铁厂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县钢筋厂洽谈,双方口头言明,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筋厂委托该县汽车队将300吨钢筋

admin2016-01-16  27

问题 2006年2月,甲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建造新厂房需钢筋300吨,便与乙区宏大钢铁厂达成协议,由宏大钢铁厂组织供应。同年3月,宏大钢铁厂业务员赵某持盖有宏大钢铁厂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县钢筋厂洽谈,双方口头言明,货到付款。1个月后,钢筋厂委托该县汽车队将300吨钢筋运到宏大钢铁厂,但汽车队将钢筋运到宏大钢铁厂后得知,宏大钢铁厂不久前已经被撤销。这时丁区建筑公司声称与钢筋厂有债务关系,戊区化肥厂声称与宏大钢铁厂有债务关系,而甲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认为钢筋是宏大钢铁厂为其提供的,于是汽车队将所运钢筋分送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三个单位各自接受了钢筋100吨。当钢筋厂向他们索取货款时,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钢筋厂无奈,于同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汽车队为第三人,并指定审判员吕某为审判长独任审理此案。吕某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组成了合议庭,于5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后,汽车队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认定钢筋价格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调查取证后,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建筑公司、化肥厂和新华实业有限公司付给钢筋厂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请问:
如果汽车队发现宏大钢铁厂已被撤销,遂将钢筋卖给新华实业有限公司,此案当事人如何列明?

选项

答案原告:钢筋厂;被告:汽车队;第三人:新华实业有限公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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