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2年卷一64题,多选)

admin2018-06-23  21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2012年卷一64题,多选)

选项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
    B项: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违法之处,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如果非法“挖人”,教唆竞争对手的高管离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发布广告,而已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而且不存在聘用乙公司在职员工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并未捏造事实诋毁乙电器厂声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虑到生活中消费者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辨别,足以认定两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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