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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社会闲散人员。某日,甲以取东西为由,骗取女友(大学学生,当时在外地)同宿舍的同学乙的信任,跟随乙进入其宿舍。在未得到女友允许的情况下,将女友的笔记本电脑包拿走。包内有联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500元),人民币1000元及化妆品等物。后甲携电脑
甲系社会闲散人员。某日,甲以取东西为由,骗取女友(大学学生,当时在外地)同宿舍的同学乙的信任,跟随乙进入其宿舍。在未得到女友允许的情况下,将女友的笔记本电脑包拿走。包内有联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500元),人民币1000元及化妆品等物。后甲携电脑
admin
2009-04-23
21
问题
甲系社会闲散人员。某日,甲以取东西为由,骗取女友(大学学生,当时在外地)同宿舍的同学乙的信任,跟随乙进入其宿舍。在未得到女友允许的情况下,将女友的笔记本电脑包拿走。包内有联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500元),人民币1000元及化妆品等物。后甲携电脑离开学校,并与女友断绝联系。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选项
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答案
1
解析
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甲在非法取得女友的电脑时,并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而是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然拿走的。因此,选项B错误。
其次,甲的行为也不构成侵占罪。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一开始便是以非法占有女友财物为目的,在骗取女友同宿舍同学信任的情况下,以取东西为借口拿走其电脑。表面上看似有取东西的合法借口,但实际上这正是甲的诈骗手段,甲是通过欺骗而占有该电脑,所以甲根本就没有合法占有过该电脑。因此,选项C错误。
再次,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可见,选项D明显错误。
最后,甲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发生时女友的宿舍只有乙一个人在,女友的电脑当时处于乙的管理下。犯罪嫌疑人甲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用编造其有女友的同意而来取电脑的手段,用虚构事实欺骗财物管理人乙,使乙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同意甲拿走电脑,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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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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