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中央财政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0亿,该项目法人委托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公司全程代理招标事宜。 事件l: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D的投标函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须加盖投标人印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授

admin2012-09-01  23

问题 某省中央财政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0亿,该项目法人委托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招标代理公司全程代理招标事宜。
  事件l: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D的投标函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函须加盖投标人印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H的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单价与工程量乘积大于投标文件的总价,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此类情况为重大偏差。
    事件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中G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原标底的30%。询标时,G投标人发来书面更改函,承认原报价存在遗漏,将报价整体上调至接近于标底的99%。
    事件3: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A发来书面更改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的笔误进行了勘误,同时对其投标文件中,超过招标文件计划工期的投标工期限调整为在招标文件约定计划工期基础上提前10日竣工。
    事件4:经评审,各投标人综合得分的排序依次是H、E、G、A、F、C、B、D。评标委员会成员李某对此结果有异议,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又不提出书面意见。
    事件5:确定中标人H后,中标人H认为工程施工合同过分袒护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进行调整,特别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招标人同时提出,在中标价的基础上降低10%的要求,否则招标人不签订施工合同。

以上事件如何处理?并简要陈述理由。

选项

答案各事件处理及理由如下。 事件1:投标人D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此类情况属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不响应,属:于废标情形。投标人H的投标总价与其报价文件中总价不一致,招标文件约定此类情形属于细微偏差,故应以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其中标价,但在评标过程中,应对报价文件中的偏差,按照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改总价的原则确定投标人H的评标价,进行评标。 事件2: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报价或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评标人在询标时应要求该单位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如果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但G单位在应标时,不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合理说明,反而对其报价做了修改,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根据有关规定,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G单位的做法实际上是二次报价,明显地改变了原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而没能解释报价低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故G单位投标文件为废标。 事件3: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A发来书面更改函,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的笔误进行了勘误,同时对超过招标规定的施工期限调整至低于规定的期限。询标时,投标人A对施工设计中存在的笔误进行勘误是可行的,但提出投标工期的修改,属于对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修改。由于该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属于重大偏差,投标人A的投标为废标。 事件4:综合排序不正确,A、D、G的投标为废标,不应列入排序,正确排序为:H、E、F、C、B。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李某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或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事件5: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只能就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些细微偏差进行谈判,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进行细化,但不得实质性修改。中标人认为合同条件过分袒护招标人,提出需要修改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中标人H坚持修改合同主要条款,否则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视其行为为放弃中标合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申请解除与H的合同关系,并重新确定中标人。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招标人提出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次降价10%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招标人坚持降低中标价10%的话,中标人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招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违约责任,退还投标保证金。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au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