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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李甲、李乙系叔侄。李乙参加司法考试,屡考不中,一日,李甲对李乙说:“今年你若能考取,赠笔记本电脑一台。”为示郑重,双方立字为证。李乙发奋攻读,果然考取,遂要求李甲履行诺言。但此时两家关系恶化,李甲反悔。请问,根据《合同法》,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李甲、李乙系叔侄。李乙参加司法考试,屡考不中,一日,李甲对李乙说:“今年你若能考取,赠笔记本电脑一台。”为示郑重,双方立字为证。李乙发奋攻读,果然考取,遂要求李甲履行诺言。但此时两家关系恶化,李甲反悔。请问,根据《合同法》,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dmin
2009-05-14
31
问题
李甲、李乙系叔侄。李乙参加司法考试,屡考不中,一日,李甲对李乙说:“今年你若能考取,赠笔记本电脑一台。”为示郑重,双方立字为证。李乙发奋攻读,果然考取,遂要求李甲履行诺言。但此时两家关系恶化,李甲反悔。请问,根据《合同法》,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李甲已立有字据,合同已经成立,李甲不得反悔
B、既然李甲已撤销赠与,李乙不得再为任何主张
C、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本案赠与合同尚未成立,故李乙不得主张
D、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任意撤销,但书面赠与不得撤销,故李乙可请求李甲给付
答案
2
解析
依《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见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物合同,所以李甲、李乙的合同已经成立,故C项说法错误。再依《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题情形不属于不能撤销赠与的情形,所以李甲可以撤销赠与,而题中正是撤销了赠与,因此AD项说法错误,只有B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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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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