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项法律文书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admin2014-04-28  26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项法律文书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选项 A、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
B、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C、张某亲笔书写的借李某8万元的借条,并且已到期
D、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裁定书

答案C

解析 两类执行根据:第一,法院制作的需要执行的法律文书。法院制作的所有需要执行的法律文书,除判处人身刑的刑事判决、裁定外,一律可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具体包括:(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和支付令;(2)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以及行政制裁决定;(3)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4)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效力的裁定。注意:《民诉执行规定》第2条将《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限定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而排除了判处财产刑的刑事判决、裁定,但实际上这部分判决依然由法院负责执行,只是有的是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机构执行,没有一定的规矩。第二,法院外的其他机构制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1)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因此,选项ABD可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故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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