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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司考2009.2.42)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司考2009.2.42)
admin
2016-04-18
23
问题
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司考2009.2.42)
选项
A、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答案
B
解析
根据《公务员法》第63条第2、3款、64条、65条、66条之规定,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外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调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转任是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挂职锻炼是以培养锻炼为目的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职务。A选项中,沈某作为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属于调任。同理,C选项中,吴某的职务变动属于调任。D选项中郑某为挂职锻炼。而B选项中,刘某从高校行政人员到法院书记员的过程不属于调任,因为调任是把被调任者调入机关担任领导或相当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也不属于转任,因为转任只在公务员队伍之间进行,而刘某作为高校行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畴;也不属于挂职锻炼,因为挂职锻炼者的身份也必须是公务员。据此,刘某的职务变动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B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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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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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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