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3/2/48)

admin2021-01-02  28

问题 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3/2/48)

选项 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
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答案A,B

解析 事先有共谋的,构成共同犯罪;事先无共谋的,事后犯单独成罪。
选项A,甲并未在张三实施上游犯罪终了之前加入,只是在事后才明知收留对象是罪犯,故属窝藏罪,而不是张三所犯之罪的共犯。构成窝藏故意要求行为明知对象是罪犯,中途明知而继续收留,对明知以后的行为承担窝藏罪的刑事责任。
选项B,按照行为与责任同时性原则,高利转贷罪的成立要求在骗取贷款行为之时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本案在贷款时不存在此目的,故不构成高利转贷罪。之后将贷款转贷车利的,难以构成犯罪(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选项C,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要求在挪用行为终了之前加入,对于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有教唆、共谋、参与。在挪用行为实施终了之后,仅仅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使用,不能成立共犯。可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洗钱罪等事后犯。
选项D,考查身份与共同犯罪、共同故意。
(1)丁在客观上实施了“收钱”行为,但丁本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构成受贿罪正犯。
(2)其丈夫田桌具有国家工作人
员的身份(根据题意推导知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丁与田某没有共谋,也没有利用田某的身份,故丁也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
(3)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由于题意没有写明丁与田某有“通谋”,故不能认为丁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4)至于丁构成何罪?如果丁收钱后不告知田某收钱的情况,而是采用给田某“吹枕边风”的方式要求田某办事,则有可能构成《刑法》第388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之前,不能查明丁与田某“通谋”关系的。不能认定丁构成犯罪)。
(5)当然,如果题意所述案情改为:丁收钱后告知田某收钱的情况要求田某办事,田某认可的,或者田某知晓后不及时上报的,才可认为丁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本题题意并无此表述。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Mua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刑法题库法学类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