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北正街观音巷口北侧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在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甲终将楼房建成,并营业。不久,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甲的违章建房行为做出了处理,责令甲在10天内拆除违章建筑。甲在限期内未

admin2016-09-06  29

问题 甲是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将坐落在城关镇北正街观音巷口北侧的临时营业棚改建成两层楼房。在施工时,该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曾多次劝阻无效,甲终将楼房建成,并营业。不久,县城区建设管理所依法对甲的违章建房行为做出了处理,责令甲在10天内拆除违章建筑。甲在限期内未执行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决定。于是,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派人将甲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顶层,在拆房时,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未通知甲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对室内物品也没有清点保管,致使甲经营的部分商品受损。甲对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的强行拆除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问题:
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甲的房屋是否会法?

选项

答案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甲的房屋是违法行为。 (1)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没有权力强行拆除甲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甲的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行政管理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的义务时,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有两种:一是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二是人民法院。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相对方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机关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否则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实施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因此其行为是违法的。 (2)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益,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中县城区建设管理所没有对强行拆除决定进行复核、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妥善保管.这些都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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