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西方陪审制的区别,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admin2023-02-02  31

问题 试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西方陪审制的区别,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选项

答案1.定义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的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作为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它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法院中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审判案件的司法制度。 2.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 (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更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将此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从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实际当选情况来看,对人民陪审员各方面的素质是有要求的,选任的阶层多集中在教师、公务员、医生、记者、干部群体。 (2)陪审员的权利不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模式下,陪审员和法官有着明确的分工。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员相比,享有更重大的权利,而且他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法官无权干涉。哪怕陪审团作出辛普森无罪这样的裁决,法官和全体人民都必须接受陪审团的决定。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理论上人民陪审员拥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比较难以发挥自己的作用,不能和法官做到真正的平等。首先,在法律知识上就无法和法官平起平坐;其次,在审理某些案件时要求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民陪审员发表专业性的审案意见,实属强人所难。因此,相较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员,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裁决结果的影响力相对较弱。 (3)对任期的规定不同我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目前规定是五年一任,并且法院针对其表现可以继续聘任。而在法院内长期固定办公的陪审员,已成为法院的雇员,其有存在的必要,是实际情况所需。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则采取一案一审,并无任期的规定,陪审结束后不当然成为另一案件的陪审员,仅凭道德和良知来参与案件的审理。 (4)审理案件表现方式不同我国人民陪审员在法庭内和法官并排坐在审判席上,在庭审中有发问的权利,而且人民陪审员通过能使当事人和现场观众倾听到人民陪审员的声音,了解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此外,人民陪审员也可以在庭上记录,帮助自己整理提问思路。英美法系的陪审员并不是和法官并排坐在审判席上的,而是坐在专门的陪审区域,并且在庭上一般不发问,不能记录,只安静地聆听。 (5)陪审员人数规定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中,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陪审人数一般为6人,或12人,或最多可达到23人。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的人数可以组成一个小团队,集体审理案件、集体作出决策。而在我国,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上,人民陪审员的人数规模和英美国家相比显然较小,通常三人组成合议庭,由一位人民陪审员和两位法官组成,或者由两位人民陪审员和一位法官组成。人民陪审员只代表个人身份发表个人评审意见。 (6)裁决原则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过去一般要求陪审团中12位陪审员作出一致的裁决,如果意见不能统一,将另组新的陪审团来再次审理原案件。虽然现今有所改变,但仍然规定裁决必须要符合绝对多数的裁决。法官是不参与陪审团的意见的。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三人组成的合议庭成员中,一般有一位到两位人民陪审员,他们与法官一起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 (7)当事人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同陪审制度在西方国家有着上千年的历史,经过长期的演变,形成了一套与陪审制度相配套的司法制度,使陪审理念深入人心,当事人会根据宪法的规定选择陪审团裁决而对抗法官的独断专裁。而在我国由法院选定案件是否需要陪审,在决定陪审的案件中,当事人只有选择具体哪一位陪审员参审的权利。 (8)庭审效果不同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的运行是由一系列设计完美的法律制度来支撑的——案件审理时证人的出庭、律师间的激烈交锋、拥有关键裁决权的陪审员的参与,使得司法审判俨然成为一个戏剧化的舞台。而我国的陪审现场,相较而言,证人很少出庭作证,旁听观众不多,陪审效果欠佳。 3.完善我国陪审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进 (1)要从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严把进人关,提高选任的门槛,以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2)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发挥真实作用。 (3)加强陪审员的权责意识,注重对陪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陪审员既然是经授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利,其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就应被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适用于法官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督体制,同样适用于人民陪审员。 (4)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对诉讼法的程序修改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随意化现象。 (5)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范围。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阅读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6)从待遇上解决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问题,解除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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