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于2008年8月1日(星期五)开始出售招标文件,2008年8月5日出售截止。共6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于2008年8月10日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送给了各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回函确认已获悉招

admin2011-01-25  41

问题     某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于2008年8月1日(星期五)开始出售招标文件,2008年8月5日出售截止。共6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人于2008年8月10日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送给了各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回函确认已获悉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潜在投标人均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于2008年8月18日组织了开标会议,投标人均出席了开标会。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中1名专家因故未能出席评标;由4名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了中标候选人,完成了整个评标工作。
  [问题]
   指出本案招标组织的不妥之处,说明其理由。

选项

答案本案在招标组织上,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满足法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出售文件时间与法规规定的时间不符,少于5个工作日,因为招标人实际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中,包含两日法定休息日。 (2)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时间不满足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满足法律规定。本项目自出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仵截止之日止仅有18日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目的规定。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满足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有1名专家因故未能出席,至使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人员为4人,不满足《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人员及其组成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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