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9-01-19  20

问题 下列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B、它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
C、目前世界上在成文法中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出规定的仅有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D、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银行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可以自行确定拒绝付款或承兑

答案2,4

解析 UCP500并不涉及信用证欺诈问题,“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国际上主要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承认,目前成文法当中有此内容的只有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此题的考核点还是信用证。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应用中需要注意:(1)只有在卖方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该原则的使用者通常是买方,在买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卖方有伪造单据等欺诈行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禁付令),命令银行不付款。买方在使用中一定要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卖方其他的违约行为区分开来,在这两种情况下,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不改变,也不例外,买方不能到法院去申请禁付令。(2)即使买方有确凿证据确认卖方存有欺诈,也不能直接拒绝向开证行付款,所能使用的手段只能是向法院申请救济。即向所在国的管辖法院申请止付令。(3)一般申请止付令应在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之前提出。也就是说,法院是在开证行付款之前,伺开证行发出止付令,命令开证行不付款,从而保护开证申请人(买方)的利益。(4)开证行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不可以自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只有在收到法院的“止付令”后,才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或承兑。根据有三点:第一,UCP500中没有规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第二,该原则被各国司法实践所承认。第三,目前在成文法中有规定的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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