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共建筑项目,由甲建筑公司中标,中标后,主体结构由自己单位施工,把装饰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分别分包给乙、丙、丁三个专业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在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装饰工程中人造木板甲醛含量超标,建筑物外门窗漏水,电梯安装中损坏了重要零部件等严重质量问题。发

admin2009-05-15  26

问题 某公共建筑项目,由甲建筑公司中标,中标后,主体结构由自己单位施工,把装饰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分别分包给乙、丙、丁三个专业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在施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装饰工程中人造木板甲醛含量超标,建筑物外门窗漏水,电梯安装中损坏了重要零部件等严重质量问题。发包方对承包方甲公司提出了返工的要求,并要求对因此而增加的费用进行索赔。承包方甲公司认为事故属于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工作范畴,总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当初选择分包时已将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报给了业主,并得到了工程监理的签认。
   问题:
   (1)发包方向总承包方追究质量责任是否正确?
   (2)写出理由。
   (3)写出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
   (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选项

答案(1)发包方向总承包方追究质量责任是正确的。 (2)因为建筑法中规定,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的关系中,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承包单 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道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给系统工程。 (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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