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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
admin
2017-03-07
16
问题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二—8,单)
选项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尤其是中止和未遂的区别,同时考查不能犯问题。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着手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后者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简单的说,“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能”与“不能”是一种主观判断,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如果客观障碍并不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停止犯罪的,是未遂。反之,客观障碍实际上存在,但行为人认为不存在而主动放弃犯罪的,是中止。
本题中,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先是“掐杀”,后发现乙未死,便实施“刺杀”,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在命题者看来,是想告诉我们,甲此时主观上认为是因为乙的“命太大”,所以“整不死”,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而不是中止。同时,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出现一个结局,只能存在一种犯罪形态,当一个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之后,相应的犯罪形态就已经形成,也就不可能再出现第二种犯罪形态。此为“一行为、一形态”。比如,在犯罪着手以后,危害结果虽然尚未发生,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停止下来,此时,犯罪未遂既已形成,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所以,本题中,甲主观上认为“整不死”乙,成立犯罪未遂。之后,送乙就医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结局出现之后的行为,可以认为属于甲的悔罪表现,但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故A项正确,B项错误。
甲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不是伤害的故意。故虽然乙身受重伤,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C项错误。
不能犯可以分为相对不能和绝对不能。相对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绝对不能犯,也称为不可罚的不能犯,是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任何法益均没有侵犯的危险,不可能发生任何危害后果,因而不成立犯罪。本题中,甲的杀人行为,无论是前面的“掐杀”还是后面的“刺杀”,都具有致乙死亡的可能性,因而不属于“不能犯”。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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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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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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