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刘某向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市司法局审核后提出不准予的意见,并报省司法厅决定。省司法厅决定不准予刘某进行律师执业。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刘某仍不服。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刘某向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市司法局审核后提出不准予的意见,并报省司法厅决定。省司法厅决定不准予刘某进行律师执业。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刘某仍不服。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admin
2013-03-31
33
问题
刘某向市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市司法局审核后提出不准予的意见,并报省司法厅决定。省司法厅决定不准予刘某进行律师执业。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刘某仍不服。下列哪个说法正确?( )
选项
A、刘某有权以省司法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刘某有权向国务院申请作出最终裁决
C、刘某有权以市司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D、刘某起诉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A
解析
在本题中,“市司法局审核后提出不准予的意见,并报省司法厅”的行为,没有产生法律效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不可以市司法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作出不准予执业决定的是省司法厅,应当以该厅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情形下,应当以原机关即省司法厅为被告起诉。因此,选项A正确,而选项C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条件有二:一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由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二是,经过原机关复议。本题中,原行为是省司法厅作出的,故选项B错误。本案被告是省司法厅,且被诉行为是不予刘某律师执业的决定,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故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选项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Bf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著名演员郭某将自己所写的一部自传体小说书稿拍卖,取得价款50万元,对郭某的该项所得应按下列哪一个选项征收所得税?()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说明,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对此,顾客应该怎么办?()
法律的本质表现为许多方面,一般包括下列哪一或哪些方面?()
关于法律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选项?()
家住南京玄武区的李某去澳门旅游,从拱北海关入境回到珠海时被拱北海关以有走私行为、逃避海关监管为由扣留18小时后放出,现回到南京市玄武区住家的李某欲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朱某,1983年5月21日出生。2001年4月20日,朱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2001年5月30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的过程中,朱某以指定辩护人牛律师的父亲与自己的父亲曾一起做生意,后来交恶为由,拒绝牛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并由自己的父亲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趁上厕所之机逃跑,较长时间一直未被抓获,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下列关于刑事司法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
某甲夜晚驾驶摩托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在街上看到一老人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甲就冲上前去,准备一把夺过老人的包就跑,因老人牢牢将包拽住,甲一时未能得逞。为了摆脱老人,甲猛踩油门,将老人带倒在地,老人摔成重伤,甲构成何罪?()
随机试题
最难将息。
对急性胰腺炎诊断分型意义不大的检查是
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时有三类风险,包括()。
某设备在不同的使用年限(从1年到7年)下,年资产消耗成本和年运行成本如表2所示(单位:万元)。则该设备的经济寿命为()年。
汇总报表是企业信息沟通的标准信息载体,包括工作进行状况汇总报表与()两类。
现代教学理论的三大流派是()。
孕妇李某怀孕9个月时突然肚子剧痛,遂在其夫肖某(事实上只是同居的朋友关系)的陪同下前往北京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医院决定立即为李某做剖宫产手术。但肖某坚决反对并拒绝在手术知情书上签字,声称后果自负。医院无奈决定立即手术。但此时李某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
3,7,11,15,( )
周期为2π的函数f(x)在[一π,π)上定义为设f(x)的傅里叶级数的和函数为S(x),则S(2π)=_____.
PreparingforComputerDisastersSummaryA)Whenhomeofficecomputersgodown,manysmallbusinessesgrindtoahalt.Fortunatel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