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书记员王乙是否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admin2009-03-15  15

问题 本案中书记员王乙是否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选项 A、不得适用,因为本案是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B、不得适用,因为本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C、不得适用,因为被告人之一罗某是未成年人
D、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1,2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诉法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什,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案是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而且被告人都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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