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某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60万元,销售软件产品的附属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和附属产品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劳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共计18万元。

admin2013-09-28  28

问题 2013年3月某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60万元,销售软件产品的附属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和附属产品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劳务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共计18万元。
  (2)进口软件产品成交价110万元,支付境外运保费共计20万元,关税税率10%。
  (3)进口后将其中的60%进行重新设计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0万元,其余的40%进行汉字化处理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
要求:
计算软件企业销售进口软件产品实际应负担的增值税。

选项

答案销售重新设计的进口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220×17%-24.31×60%=37.4-14.59=22.81(万元) 实际税负=22.81÷220×100%=10.37% 实际应负担的增值税=220×3%=6.6(万元) 销售汉字化处理的进口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100×17%-24.31×40%=17-9.72=7.28(万元) 销售进口软件产品实际应负担的增值税合计=6.6+7.28=13.88(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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