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人亏损状态,无

admin2018-06-22  26

问题 (2015年)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人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题:
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选项

答案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析 虽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两种程序不同,但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也无法同时适用。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如果商玉良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能再以案外人中请再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商玉良先以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者,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两种程序的运用,对商玉良而言,达到的目的就是保护自己对翡翠观音的所有权。从主观而言,商玉良选择其中一种程序能达到目的的,就无须同时适用两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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