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借款期限延长到2年,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

admin2013-05-03  16

问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借款期限延长到2年,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选项 A、丙企业对10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企业对全部15万元借款均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对增加的5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经其同意
D、丙企业对原合同的10万元借款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责任期间已过

答案4,8

解析 本题涉及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依《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第2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甲企业与乙银行对增加的5万元借款部分未经保证人丙企业书面同意,因此,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丙企业仍然应对原合同的1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借款期满后6个月,由于主合同当事人延长借款期限一年,已经过了保证责任期间,故丙企业对原合同的10万元债务亦不承担保证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k2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