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0万元,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10万元,甲公司另支付运杂费1万元。甲公司收回该

admin2020-12-10  24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0万元,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10万元,甲公司另支付运杂费1万元。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的产品后,直接用于出售。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产品的入账价值为(    )。

选项 A、91万元
B、102.7万元
C、92.7万元
D、101万元

答案D

解析 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直接对外出售的,应将缴纳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因此,甲公司收回该批委托加工产品的入账价值=80+10+10+1=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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