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21-09-16  22

问题 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该票据无效
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C、丙应享有票据权利
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D

解析 选项A不选:票据是设权证券,该票据合法出票并且已经交付,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又因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根据《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虽然乙公司对甲公司存在欺诈的情形,但是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来对抗丙。选项B不选:B选项说法错误,根据《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乙公司销售假冒伪劣的产品已构成欺诈,甲公司有权拒绝。选项C不选:根据《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丙公司通过赠与的手段获得票据,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乙公司,乙公司不想有票据权利,所以并也不享有票据权利。选项D应选:根据《票据法》第43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对该汇票已经承兑,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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