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甲餐具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一次性餐具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年8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收购原木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33900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452元。 (2)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

admin2019-07-08  11

问题 (2016年)甲餐具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一次性餐具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7年8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收购原木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33900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452元。
(2)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次性餐具。8月1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8月3日预收全部含税货款117000元,另收取包装费3510元;8月15日和8月25日各发出50%的餐具。
(3)受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17100元,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9900元。甲餐具生产厂无同类木制一次性筷子销售价格。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农产品扣除率为13%,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甲餐具生产厂当月收购原木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33900÷(1+13%)×13%=3900(元)
B、33900×13%=4407(元)
C、(33900—452)÷(1+13%)×13%=3848(元)
D、(33900—452)×13%=4348.24(元)

答案B

解析 (1)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452元”不需要减除,选项CD排除。(2)选项AB: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甲餐具生产厂当月收购原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33900元×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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