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李某共同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的名下。后二人离婚,人民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该判决的生效时间为2018年2月1日,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

admin2022-07-21  34

问题 吴某和李某共同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的名下。后二人离婚,人民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该判决的生效时间为2018年2月1日,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卖给王某,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在产权登记机构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该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0万元价款,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2018年5月10日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018年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2018年3月1日至5月10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2018年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自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C:张某未经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选项D:4月1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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