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甲村村民李某筹划开办一个由自己担任厂长的合伙企业“元开家具厂”,从事家具的生产经营,计划让7位同村好友进入该家具厂工作,并让其中的林某担任副厂长。对于甲某的开厂经营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dmin2009-01-19  30

问题 1988年12月,甲村村民李某筹划开办一个由自己担任厂长的合伙企业“元开家具厂”,从事家具的生产经营,计划让7位同村好友进入该家具厂工作,并让其中的林某担任副厂长。对于甲某的开厂经营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选项 A、李某的开办“元开家具厂”的行为是违反了当时的我国宪法
B、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伙企业,不是私营经济
C、我国2004年修订后的宪法对“元开家具厂”的态度是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非鼓励
D、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法的私营经济

答案8

解析 1988年4月12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其第1l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因此,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第3条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分为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从事私营企业的主体作了规定,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村村民;(2)城镇待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李某是农村村民,可以开办(7位好友加上李某自己,共8人)私营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形式,所以D选项正确,应当入选。AB项错误,不能选;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21条将宪法第11条第2款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私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C项认为国家对之不鼓励,是错误的,不能入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wK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