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为什么?(武大2006年研)

admin2014-12-08  31

问题 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是否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为什么?(武大2006年研)

选项

答案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独立行使控诉职能的公诉人,不属于当事人的范畴。无论是修正前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把公诉人列为当事人。这是因为: (1)公诉人参与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是基于职责的要求,是代表国家在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他参加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公诉人虽然在诉讼形式上处于原告一方的地位,但其实际享有的诉讼权利同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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