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admin2008-12-16  18

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2500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的阻却事由之一,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执行和解针对的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非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协商一致不构成执行和解。本案中,生效裁判确定的是驳回潘某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协助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而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与判决内容无关的新的协议,因此不构成执行和解。新的协议与判决、执行无关,法院应不予干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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