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

admin2017-03-14  29

问题 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84题)

选项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①项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题中,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摔倒,致使左臂骨折,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张某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遂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可见,张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原告。而李某在本案中的权利并未受到购物中心的侵害,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原告。然而,由于李某是与张某一起到购物中心采购物品,其应当是目睹了整个事情发生的经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李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同理,郑某也目睹了事情的发生经过。因此,郑某也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由于华美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致使张某骨折,购物中心自然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现在涉及需要判断负责地板打蜡的购物中心工作人员郑某是否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的问题。《民事诉讼意见》第4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题中,无论张某受到的侵害是否是由于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存在过错所造成的,郑某的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郑某所在单位华美购物中心,而不能是郑某。如果郑某存在过错,也只能是由华美购物中心事后进行追偿。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很多考生认为,在本案中,由于婚期的推迟,使李某的权益也受到了侵害,李某可以据此向华美购物中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进而认为,李某也应当是本案的原告。这种观点实质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建立在受害人的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基础上的。本案中的李某尽管因此事件使得婚期延迟,但其人格利益并未受到侵害,因此,李某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成为本案的原告。准确把握这个问题后,解答本题其实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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