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男,1991年10月出生,2006年8月21日,洪某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掉头回家。洪某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来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

admin2013-06-14  26

问题 洪某,男,1991年10月出生,2006年8月21日,洪某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掉头回家。洪某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来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问:
应否追求洪某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根据题意,洪某1 991年出生,案发时(2006年8月21日)不满1 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除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外,不满1 6周岁不应负刑事责任。本案洪某不属于故意杀人,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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