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admin2013-06-13  27

问题 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选项

答案物权的优先效力,又叫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不管.是在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还是在物权和债权之间,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来确定物权效力上的差异。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存在。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关于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一般的原则是根据不_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相互间的优先顺序。此外是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务的效力。这是因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而债权的实现则要依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基于两者在性质上的不同,物权具有这种优先效力。但是这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盼例外,如买卖不破除租赁。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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