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头牛,甲的份额为五分之一,乙的份额为五分之三,丙的份额为五分之一。某年突然爆发疯牛病,甲、丙主张趁牛没有得病的时候将牛杀死卖肉;乙认为牛养大不易,表示反对。则( )。

admin2015-06-29  38

问题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头牛,甲的份额为五分之一,乙的份额为五分之三,丙的份额为五分之一。某年突然爆发疯牛病,甲、丙主张趁牛没有得病的时候将牛杀死卖肉;乙认为牛养大不易,表示反对。则(    )。

选项 A、应当听从多数人即甲、丙的主张杀死牛
B、应当听从占份额较多人即乙的主张
C、不应当听从任何一个人的主张
D、对牛采取的措施需要采取一致决定原则,任何一个人意见不同,都不能做出决定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处分四人按份共有的牛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本题中,甲、丙共同的份额为五分之二,乙的份额为五分之三,两者所占份额均不到三分之二以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注意:虽然牛是不可分物,但不代表不能够按份共有。不可分物也可以按份共有,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分配物的孳息、收益以及负担义务等方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pC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