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和丙共同发起设立兴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乙、丙和甲公司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6000万元出资。该公司于2009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

admin2012-03-23  22

问题 甲公司、乙和丙共同发起设立兴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乙、丙和甲公司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6000万元出资。该公司于2009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3月,该公司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董事候选入乙、独立董事候选人丙和丁的任职情况如下:①乙,拟任董事,兴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兴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4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2005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乙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②丙,拟任独立董事,兴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兴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③丁,拟任独立董事,现担任甲公司副经理。
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丁是否符合担任兴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丁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丁在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处担任副经理,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了5%,并且属于前5名的股东,因此丁不能担任兴达公司的独立董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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