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是个17周岁的姑娘,平时喜欢珠宝首饰。2016年5月1日,她逛商场时看到珠宝柜台的顾客人潮涌动,热闹非凡。刘丽心想一定有不错的货,于是就挤进了人群。当时只有一个售货员在接待顾客,忙得不可开交。刘丽突然觉得这是一个浑水摸鱼的好机会,于是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

admin2019-12-02  27

问题 刘丽是个17周岁的姑娘,平时喜欢珠宝首饰。2016年5月1日,她逛商场时看到珠宝柜台的顾客人潮涌动,热闹非凡。刘丽心想一定有不错的货,于是就挤进了人群。当时只有一个售货员在接待顾客,忙得不可开交。刘丽突然觉得这是一个浑水摸鱼的好机会,于是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32300元的钻石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若无其事地假装观看。很快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到刘丽,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刘丽见状,立即将钻石戒指扔回了柜台内,逃离现场。
判定刘丽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有哪些?

选项

答案刘丽构成盗窃罪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犯罪主体上而言,刘丽的年龄为17周岁,并且没有交代其精神不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从犯罪客体上而言,刘丽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 第三,从犯罪主观方面而言,刘丽的主观上为直接故意的心态。 第四,从犯罪客观方面而言,刘丽实施了盗窃这一危害行为,导致了商场的损失,而且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本案中,刘丽将钻戒握在手里的行为属于将财物控制在自己的实际范围内,已经属于犯罪既遂,不属于犯罪停止。而且,本案中又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存在。因此,她的行为就是犯罪既遂。只是后来将赃物返还,可以在量刑的时候从轻考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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