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提名权限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6-01-28  77

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提名权限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提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的人选
B、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权提名本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
C、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权提名本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人选
D、乡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乡乡长、副乡长的人选

答案C,D

解析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第(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可见,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所以A项表述错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可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其人选也就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B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可见,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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