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08年5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

admin2013-01-10  31

问题 北京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08年5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0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500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2008年12月,该酒厂将销售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中3510元返还给购货方,其余包装物押金不再返还,该酒厂2008年5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元

选项 A、48400
B、92250
C、85900
D、96920

答案A

解析 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包装物押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即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无论是否退还;啤酒消费税从量征收,其包装物租金、包装物押金与消费税计税依据没有关系。
   该酒厂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50000×0.5+ [105000+(4680+9360)÷(1+17%)]×20%= 25000+23400=4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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