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有关涉外案件的说法,你认为正确的有哪些?( )
下列有关涉外案件的说法,你认为正确的有哪些?( )
admin
2009-03-14
19
问题
下列有关涉外案件的说法,你认为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对一审判决不服,外国人在中国诉讼的,上诉期间可以延长至30天,但中方当事人上诉期间仍然只有15天
B、涉外案件的审理,法院不受审理一审、二审审理时限的限制
C、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
D、涉外案件已经在外国立案的,中国法院一般不再审理
答案
2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见,涉外诉讼外国当事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上诉期间才是30天,而中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间应该和外方当事人相同,所以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而第135条和第159条正是有关一审和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因此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这种选择并非随意,因此C错误。《民诉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规定从维护我国管辖权出发,因此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i8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县红庙镇农民代甲、代乙、代丙和代丁四人,分乘代甲所有的两辆农用三轮车到仪封乡耿庄村非法收购棉花。当他们将收购的棉花装上车,准备驾车离开时,恰遇仪封工商所的工商执法人员到该村检查,见代甲等人正开车离去,工商人员驱车紧追。由于道路不平、车速过快,开在前面的一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哪些保障人权财权的法规?
牧牛争讼案。此案载于西周铜器亻朕匜鼎铭文中,是西周周厉王或宣王时的一个诉讼案件的判决。案件大意是:三月的甲申日,周王在上宫,伯扬父宣判牧牛的罪说,牧牛过去任职时竟敢和他的长官争讼,违背了自己立下的誓言,如今要再立誓言,已到的五人相信才可再去会职。本应打一千
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天银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600万元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亨通公司与天银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从2009年6月起分三次履行义务,6月底还款300万元,8月底前还款200万元,10月底前还款100万元。法院裁
2008年1月15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晓朋诉朱嘉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朱嘉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杨晓朋欠款15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10日之后,朱嘉明向法院交了诉讼费,而未向杨晓朋返还欠款。2008年3月,杨晓朋向对该案作一审
涉外民事诉讼应遵循哪些原则?(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
什么叫执行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什么情况下需要终结执行?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
甲、乙共同创作完成一部小说,甲主张发表,乙不同意。后乙死亡,有一继承人,后甲将该小说发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
随机试题
身体运动的构成要素不包括()。
呼吸困难伴胸痛见于( )呼吸困难伴昏迷见于( )
患者咳嗽。查体:气管向左偏移,右侧胸廓较左侧饱满,叩诊出现鼓音。应首先考虑的是
选择素家族胞膜外区结构不包括以下哪种结构域
干燥失重测定法所要求的适宜条件为
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应该借记()科目。
章某携带一把匕首欲拦路抢劫,突然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王某,于是仓皇而逃。章某的行为属于()。
自律让生活更阳光、身体更健康,可以去做更多自己想做的事。可以说,自律让你自由。培养自律能力,先要提高“健商”,通过正规渠道充分学习健康知识,才能践行规律、健康的生活,之后则要克服懒惰。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告别过去的不良习惯,就要管住嘴、迈开腿、
A、Bothendorsetheinstrument.B、Neitherofthemendorsestheinstrument.C、AauthorizesBtoendorsetheinstrument.D、Bauthor
Don’tWorry,BeHappyA)Acynic,AmbroseBierceremarkedinhis"Devil’sDictionary",is"ablackguard(无赖,恶棍)whosefaulty
最新回复
(
0
)